2026年起小规模纳税人怎么交增值税?起征点看这篇
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优惠从「免征」改成了「起征点」:按月纳税的起征点是月销售额 10 万元,按季纳税的是季度销售额 30 万元;没达到起征点的不缴,达到起征点的要按全部销售额计算缴纳,而不是只对超出的部分缴。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二十三条,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起征点标准由国务院规定;同法施行之日,《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同时,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9 号规定的原口径已不再执行:该公告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随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第六条停止执行。
先说结论:30 万是「起征点」,不是「免征额」
这是新旧口径最要紧的一处差别。按旧口径,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意思是 10 万元这个线以下的部分不征税。
按现行口径,起征点的含义不同: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一旦达到起征点,就要以全部销售额为基数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季度销售额刚过 30 万元和远高于 30 万元,计税基数都是全额销售额,不存在「只对超出 30 万元的部分缴税」的算法。
现行标准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 30 万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 1000 元。
新旧口径对照
| 比较项 | 旧口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9 号) | 现行口径(2026 年 1 月 1 日起) |
|---|---|---|
| 优惠性质 | 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 | 起征点:未达到免征,达到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 |
| 按月标准 | 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 | 月销售额 10 万元 |
| 按季标准 | — | 季度销售额 30 万元 |
| 按次标准 | — | 每次(日)销售额 1000 元 |
| 3% 征收率 | 适用 3% 征收率的减按 1% 征收 | 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应税交易,依照 3% 征收率减按 1% 征收率征收 |
| 执行期间 | 原定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
| 现状 | 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执行 | 现行有效 |
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第六条,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除该公告、《增值税法》、《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和 2025 年第 17 号公告外,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制发文件规定的国内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同时停止执行,2023 年第 19 号公告属于此类。
超过起征点后,按什么征收率算
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应税交易,依照 3% 征收率减按 1% 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这一条要特别注意除外情形: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不在减按 1% 的范围内。一人公司如有租房、出租或转让不动产类业务,这部分与其他应税交易适用的征收率并不相同。
计税期间怎么选,开票时要注意什么
起征点按月还是按季,取决于你的计税期间。同一笔销售额,按月与按季对应的起征点标准不同(月 10 万元、季 30 万元),因此在选定计税期间后,应按该期间实际发生的销售额与对应标准比对,而不是按月折算后判断。
开票环节需要注意三点:
一是不要按「超过部分才缴税」来估算税负。达到起征点即全额计税,这一规则来自《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不是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
二是附加税费另有口径。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是增值税之外还有所得税,两者不是一回事,见下一节。
一人公司的所得税:组织形式决定交什么税
「小规模纳税人」是增值税上的身份,所得税怎么交取决于你登记的是什么形式。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即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 号),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比照个人所得税法「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现称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以企业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
若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条件,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5%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延续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小型微利企业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的企业。
此外,据同一公告,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可与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叠加享受。
常见问题
季度销售额超过 30 万元,是只对超出部分纳税吗?
不是。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二十三条,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季度销售额达到起征点后,计税基数是该计税期间的全部销售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9 号还能作为依据吗?
不能。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第六条,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除该公告、《增值税法》、《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和 2025 年第 17 号公告外,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制发文件规定的国内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同时停止执行,2023 年第 19 号公告属此类。该公告原定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现已提前停止执行。
1% 征收率有没有有效期?
有。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起征点与 1% 征收率条款的执行期间为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来源与核实日期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核实 2026-10-01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核实 2026-10-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主席令第四十一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刊载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核实 2026-10-01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核实 2026-10-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中国人大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核实 2026-10-01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核实 2026-10-01
本页事实最近一次对照原文核实:2026-10-01。政策与标准会调整,办理前以主管部门最新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