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经营所得税怎么交?200万以内减半到2027年
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且可与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叠加享受。同一公告把「六税两费」减半的范围扩大到个体工商户,期限同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个人独资企业则走另一条路:不缴企业所得税,投资者的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计征。
谁按「经营所得」交个税
个体工商户按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91号,个人独资企业比照个人所得税法「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现称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以企业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
该文转述国发〔2000〕16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只对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自2001年1月1日起统一按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执行。这与《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一致——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另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第三十一条进一步规定,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能叠加哪些优惠
「叠加」是这份文件里明确的口径:个体工商户的减半优惠可与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叠加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下面这张表按主体列出各税种的适用情况。
| 主体 | 个人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 | 六税两费 | 依据 |
|---|---|---|---|---|
| 个体工商户 | 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2023-01-01至2027-12-31),可与其他个税优惠叠加 | — | 减半征收(2023-01-01至2027-12-31)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
| 个人独资企业 | 投资者比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以企业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 | 不适用 | — | 财税〔2000〕91号、《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 |
| 小型微利企业 | — | 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延续至2027-12-31 | 减半征收(2023-01-01至2027-12-31)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
「六税两费」减半的具体范围,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是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以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也在同一公告中: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增值税口径已换:19号公告停止执行
不少创业者手里的旧口径来自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适用3%征收率的减按1%征收。
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六条,自2026年1月1日起,除该公告、增值税法、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和2025年第17号公告外,2025年12月31日前制发文件规定的国内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同时停止执行,2023年第19号公告属此类。
现行口径(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小规模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同时,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应税交易,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这一变化来自立法:《增值税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其第二十三条把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改为「起征点」——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起征点标准由国务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24年12月25日发布)。
常见问题
个体工商户200万元以内减半,能用到哪一年?
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出处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发布2023-08-02)。
个人独资企业要不要缴企业所得税?
不缴。《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据财税〔2000〕91号转述的国发〔2000〕16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只对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小规模纳税人还能按2023年第19号公告享受增值税优惠吗?
自2026年1月1日起,该公告已随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六条停止执行,现行起征点与1%征收率口径按2026年第10号公告执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来源与核实日期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核实 2026-10-01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核实 2026-10-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主席令第四十一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刊载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核实 2026-10-01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核实 2026-10-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中国人大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核实 2026-10-01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核实 2026-10-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收录)),核实 2026-10-01
本页事实最近一次对照原文核实:2026-10-01。政策与标准会调整,办理前以主管部门最新规定为准。